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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露天矿山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和特种作业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非煤露天矿山开采、运输、储存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 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和特种作业管理人员的组织机构,并明确各级责任。
第四条 非煤露天矿山应当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同时,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对危险物品及相关操作流程的认识与掌握能力。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将隐患整改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 危险物品管理
第六条 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建立危险物品清单,明确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 危险物品应当按规定进行分类储存,不同类别的危险物品要分开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八条 危险物品的进出库管理应当实行登记制度,记录相关信息包括:名称、型号、数量、用途等。
第九条 对于易燃易爆等特殊性质的危险物品,非煤露天矿山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防火防爆工作。同时,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监管和管理。
第十条 非煤露天矿山在使用或处置危险废弃物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 危险作业管理
第十一条 非煤露天矿山对涉及到高空作业、电气设备操作维护等特殊性质的危险作业必须制定详细操作规程,并由专职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书,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危险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由专职人员进行审核、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危险作业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特种作业管理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非煤露天矿山特种作业管理人员包括爆破工、起重机械操作工等。特种作业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建立特种作业管理档案,记录特种作业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证书情况等内容,并定期更新。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管理人员在从事相关工作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和考核。同时,在岗期间要定期接受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条 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非煤露天矿山要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地方,由非煤露天矿山负责人提出并报经批准后执行。
以上是一个关于非煤露天矿山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和特种作业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的简要内容。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规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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