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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非煤露天矿山的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非煤露天开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事业单位,应暂停其开采活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 非煤露天开采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非煤露天开采活动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并取得相应许可证件。未经许可擅自进行非煤露天开采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第五条 非煤露天开采活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非煤露天开采活动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了解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七条 非煤露天开采活动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章 生产设备与设施
第八条 非煤露天开采活动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过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对于存在严重缺陷或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 非煤露天开采活动所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供应。爆破作业必须由持有有效证书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条 非煤露天开采活动所使用的通风系统必须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通风系统应保证矿井内空气的流通和清新,防止有害气体积聚。
第十一条 非煤露天开采活动所使用的运输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过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对于存在严重缺陷或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 非煤露天开采活动所使用的起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由持有有效证书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起重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十三条 非煤露天开采活动必须制定详细完整的作业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对于需要变更方案或暂停施工作业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取得批准。
第十四条 非煤露天开采活动中涉及爆破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区域,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周边环境排查,确保无人员和设备在警示区域内。
第十五条 非煤露天开采活动中涉及高空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并配备合格的安全带和其他个人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由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
第十六条 非煤露天开采活动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规定存放、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应标识清晰,并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对于有毒有害物质,应建立相应的泄漏事故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 非煤露天开采活动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并明确责任分工和上报程序。对于发生事故导致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非煤露天开采活动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报告、人员疏散、伤员救治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非煤露天开采活动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建立相应的泄漏事故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泄漏事故预案应包括紧急避难、快速封堵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条 非煤露天开采活动中涉及火灾时,必须建立相应的火灾事故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火灾事故预案应包括报警、扑灭和撤离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本制度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非煤露天开采单位,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重新修订并重新颁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非煤露天开采活动的主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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