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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露天矿山全员安全生产教育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露天矿山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考核目标
第二条 非煤露天矿山的所有从业人员都应接受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非煤露天矿山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爆破、挖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
2. 应急处置:包括火灾、事故等突发情况下应急处理措施;
3. 安全设备使用:包括各类防护装备和设备使用方法;
4. 安全部署:包括巡检、检修等日常维护工作;
5. 法律法规知识:涵盖国家有关非煤露天开采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非煤露天矿山的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理论考试: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进行,主要测试从业人员对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2. 实操考核:通过实际操作演练,测试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技能水平和应变能力;
3. 个别访谈:随机选取部分从业人员进行个别访谈,了解其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的理解情况。
第五章 考核周期
第五条 非煤露天矿山的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六条 根据非煤露天矿山从业人员在考核中表现出来的成绩,将其划分为合格、优秀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1. 合格: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获得及格分数者;
2. 优秀:在合格基础上表现突出者;
3. 不合格: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或未获得及格分数者。
第七条 对于考核合格和优秀的从业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对于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再教育培训,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七章 考核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八条 非煤露天矿山应建立完善的考核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将每次考核结果及时记录并保存至个人档案中。
第九条 个人档案中包括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考核成绩等内容,并按规定进行保密。
第八章 考核监督与评估
第十条 非煤露天矿山应建立健全考核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的有效实施。
1. 考核监督:由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对非煤露天矿山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察检查;
2. 评估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编写非煤露天开采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评估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非煤露天矿山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制度进行具体操作细则的制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非煤露天矿山负责人贯彻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以上是关于非煤露天矿山全员安全生产教育考核管理制度的内容,旨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非煤露天开采行业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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