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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露天矿山边坡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煤露天矿山边坡的监察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非煤露天矿山的边坡监察管理工作。
第三条 边坡监察是指对非煤露天矿山开采过程中的边坡进行定期、不定期或特殊情况下的检查、评估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边坡监察应当遵循科学性、及时性、公正性原则,并依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有效性。
第五条 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边坡监察能力,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煤露天矿山企业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跨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 非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非煤露天矿山的开采和边坡监察工作。
第二章 边坡监察组织
第八条 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建立边坡监察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分工。
第九条 边坡监察组织机构应当包括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技术支持团队等部门。
第十条 领导小组由企业高层领导担任,负责制定边坡监察能力提升计划、审批重大决策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边坡监察能力提升、信息收集与整理以及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支持团队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边坡检查、评估和处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与培训。
第三章 边坡检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定周期对辖区内所有开采中的非煤露天石料场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边坡检查应当包括对边坡的稳定性、裂缝情况、水文地质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发现的边坡问题,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边坡监察能力提升机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四章 边坡处理与整改
第十七条 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在发现边坡问题后,应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第十八条 边坡整改工作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安全和有效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停止整改工作。
第十九条 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在完成边坡整改后,需经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对非煤露天矿山企业的边坡处理与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结果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边坡监察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边坡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边坡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括边坡检查记录、评估报告、处理方案、整改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边坡监察能力提升和事故防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将予以奖励并给予相应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总结:本制度旨在加强对非煤露天矿山边坡的监察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通过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定期检查与评估、及时处理与整改等措施来提高边坡监察能力。同时,对于违反制度的企业将给予相应处罚,对于表现突出的企业将给予奖励和补贴。通过本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边坡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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